在宅X光檢查

申請在宅X光檢查作業輻射防護措施撰寫導則

https://www.nhi.gov.tw/ch/cp-19567-0687e-3660-1.html

醫療院所執行「在宅急症照護試辦計畫」X 光檢查作業前,應檢附相關輻射防護措施及輻射安全測試報告,並至本會輻射防護雲化服務系統線上申辦 X 光機登記備查,經本會審查核准後,始得為之。

輻射防護措施撰寫綱要

  1. 在宅急症照護 X 光檢查作業現場之輻射安全與輻射防護管理由醫療
    院所負責,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規定,合理抑低人員劑量。
  2. 操作人員資格。
  3. 輻射防護裝具及劑量監測方式與管理之描述。
  4. 執行輻射作業之輻射管制區劃分原則、人員進出管制作法說明。
  5. 對申請使用於本作業之移動型 X 光機(不含透視),說明限定用於
    在宅急症照護 X 光檢查作業使用及管理方式。
  6. 使用移動式鉛防護屏蔽(例如:鉛屏風、鉛簾等)或備置輻射測量
    儀器之相關說明。
  7. 相關輻射防護及預防輻射事故之行前教育訓練(應包含如何對民眾
    做輻射安全宣導之訓練)。訓練時數須為 3 小時以上,且訓練之授
    課人員,應由輻射防護人員擔任。教育訓練相關紀錄應記載人員姓
    名、訓練時間、地點、訓練內容、授課人員及授課方式等資訊。
  8. 輻射防護管理紀錄保存規定:
    (1) 教育訓練紀錄:醫療院所應建立輻射防護教育訓練相關紀錄,
    並至少保存 10 年。
    (2) 人員劑量監測紀錄:對於輻射工作人員之職業曝露紀錄,雇主
    應自其離職或停止參與輻射工作之日起,至少保存 30 年,且
    保存至其年齡超過 75 歲。
    (3) 測試報告、場所偵測紀錄:各作業場所之輻射偵測結果,應保
    存 5 年。
  9. 輻射作業內容除應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規規定外,亦應遵守中央衛
    生主管機關相關規定。
    四、輻射防護措施範例如附錄,供申請人參考撰寫。

返回頂端